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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昱明与松原市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昱明,松原市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79号原告:王昱明,女,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丛丽华,松原市维稳法律服务所。被告:松原市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前郭县前郭镇蒙古艾里社区。法定代表人:于国志,经理。原告王昱明诉被告松原市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王昱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02年吉林永正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承建松原市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前郭县鑫宇花园小区一号楼和七号楼的全部建筑工程。竣工后,双方协商用部分商品房抵顶工程款。王昱明支付81031元从吉林永正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前郭县鑫宇花园小区一所楼房。吉林永正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用该楼房作抵押在银行贷款,现贷款已还清。王昱明要求鑫宇地产出具购买楼房发票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鑫宇地产拒绝办理。现王昱明要求鑫宇地产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昱明从吉林永正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楼房,合同相对人系吉林永正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承担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现王昱明要求松原市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义务,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昱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912元,由本院退还给王昱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书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子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