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4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万熔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万熔机械有限公司,象山华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良沛,XX,严伟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4397号申请执行人: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寿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万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茅洋乡大地园*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象山华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茅洋乡大地园村。法定代表人:陈良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良沛,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XX,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严伟静,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伟静、陈良沛、XX、宁波万熔机械有限公司、象山华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严伟静、陈良沛、XX、宁波万熔机械有限公司、象山华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伟静、陈良沛、XX、宁波万熔机械有限公司、象山华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263025元及利息,执行费15030.25元,诉讼费130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严伟静、陈良沛、XX、宁波万熔机械有限公司、象山华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严伟静、陈良沛、XX、宁波万熔机械有限公司、象山华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执行款1263025元及利息,执行费15030.25元,诉讼费1302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严伟静名下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196号202室的房地产,被执行人XX名下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196号3-4层的房地产以及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192号、新丰路207号的房地产,被执行人陈良沛名下位于象山县东城乡城南御府3幢3单元301室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已查封,但由于房地产设定大额抵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严伟静、陈良沛、XX、宁波万熔机械有限公司、象山华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43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罗鹏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