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芳与赵克山、姬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芳,赵克山,姬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928号原告吕芳,女,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柘城县。被告赵克山,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柘城县。被告姬英华,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柘城县。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原告吕芳诉被告赵克山、姬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住址不祥,身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免收,返还原告吕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凤祥审 判 员 张 震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