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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瑾瑾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瑾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703号原告:王瑾瑾,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委托代理人:马德斌,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中心14楼。法定代表人:朱振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栋卫,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瑾瑾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