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决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李某某2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决 定 书(2017)豫1525民申9号监督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住固始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固始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女,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2,男,汉族,1966年5月11日出生,住固始县。申诉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诉人李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豫1525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向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民(行)监【2016】4115250001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李某某应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查,被告李某某虽签有《担保承诺书》,但原审认定担保有瑕疵,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以及与被告李某某签订担保合同时,对借款的相关情况未完全告知担保人,隐瞒了相关情况符合本案实际。原审处理并无不当。对上述检察建议,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对固检民(行)监【2016】41152500012号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固始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