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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旃喜与岳磊、陶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旃喜,岳磊,陶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475号原告:张旃喜,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被告:岳磊,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被告:陶立杰,男,1969年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旃喜与被告岳磊、陶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旃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旃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张旃喜负担,剩余1145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赵天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