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何国才与周洪江、孙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才,周洪江,孙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964号申请执行人:何国才,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被执行人:周洪江,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袁集村袁集中学。被执行人:孙亚,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顺河路。本院在执行何国才与周洪江、孙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洪江有位于开发区新阳大道丽晶佳苑小区57号楼205室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查封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洪江所有的位于开发区新阳大道丽晶佳苑小区57号楼205室(房地权证号为2013017287、20130172**)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晓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