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路支行与被告侯某、杨某某、杨某甲、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路支行,侯某,杨某某,杨某甲,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421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路支行。主要负责人王某。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侯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甲。被告袁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路支行与被告侯某、杨某某、杨某甲、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俊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