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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730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乡。被告支某某,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英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