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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民安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连云港民安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花玉连,宋金玲,宋玉林,姜成静,江苏磊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号。负责人徐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连云港民安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龙尾街龙河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花玉连,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连中路8-1号楼18-21号商铺,营业地址为玉龙路玉龙花园A栋。法定代表人宋玉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花玉连,男,197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宋金玲,女,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宋玉林,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姜成静,女,196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苏磊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经济开发区经一路16号。法定代表人宋玉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民安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花玉连、宋金玲、宋玉林、姜成静、江苏磊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706执362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