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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青岛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健坤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健坤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032号申请人:青岛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1号B座2300房间。法定代表人:张洪剑,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健坤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光华创业园23号楼2层2212。法定代表人:郑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健坤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健坤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发明专利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健坤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铁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