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贺士华与叶玉堂、叶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士华,叶玉堂,叶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522号原告:贺士华,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叶玉堂,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叶明亮,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士华诉被告叶玉堂、叶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士华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士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士华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梦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