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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贺士华与叶玉堂、叶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士华,叶玉堂,叶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522号原告:贺士华,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叶玉堂,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叶明亮,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士华诉被告叶玉堂、叶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士华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士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士华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梦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