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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6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被告李军、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李军,向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6民初4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南门桥。负责人吴元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心国,男,1968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李军,男,1975年6月6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向刚,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苗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被告李军、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被告李军自愿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龙元渊审 判 员  孔涯峰人民陪审员  柯明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