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执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财宝公民身份号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财宝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1023执3383号被拘留人:谢财宝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405094630天台县街头镇峇溪姚村中兴街21号本院在执行吴贤珠;李夏珍;李蒿蒿;李嘉凯与谢财宝(2016)浙1023执3383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谢财宝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