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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执92号申请执行人冯雯与被执行人蒋国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雯,蒋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6执92号申请执行人冯雯,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蒋国胜,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雯与被执行人蒋国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蒋国胜户籍地,并对被执行人蒋国胜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蒋国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126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文无正页)审判长  欧明辉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梅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