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执恢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邹伟红、代永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伟红,代永金,邹伟红,代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287号申请执行人邹伟红,女,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代永金,男,193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伟红与被执行人代永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9899.84元,被执行人履行8000元,余款及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1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399元,由被执行人代永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善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