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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60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永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晓辉、白君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涛,刘晓辉,白君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60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涛,男,汉族,1982年1月18日出生,延安市宜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被执行人刘晓辉,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被执行人白君瑞,女,汉族,1983年8月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高家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刘晓辉之妻子。申请执行人刘永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晓辉、白君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90000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刘永涛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42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