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德阳市吉龙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静合同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吉龙运业有限公司,蒋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216号之一原告:德阳市吉龙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马祖镇白沙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068206034880X5。法定代表人:杭平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杭肖,男,生于1993年11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静,男,生于1974年6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原告德阳市吉龙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德阳市吉龙运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德阳市吉龙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为12.5元。审 判 长 石 娜审 判 员 尹翠萍人民陪审员 黄光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