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孙卫国、李书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卫国,李书田,杨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卫国,男,195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李书田,男,195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杨书敏,女,196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乐陵市。与被执行人李书田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卫国与被执行人李书田、杨书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李书田、杨书敏银行工资账户。经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被执行人财产网络查控系统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