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闫广新与鹤壁市泰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刘地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广新,鹤壁市泰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刘地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闫广新,男,182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泰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杨曙光。被执行人刘地泰,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广新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泰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刘地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鹤壁市泰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刘地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