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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海涛,原丽荣,张秀萍,李炳臣,李子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镇南大街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45374G。法定代表人:宋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吕海涛,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原丽荣,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张秀萍,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李炳臣,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桓台县。被执行人:李子前,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海涛、原丽荣、张秀萍、李炳臣、李子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借款利息217063.1,另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69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海涛、原丽荣、张秀萍、李炳臣、李子前未依法申报财产,被本院以(2017)鲁0321执556号之一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吕海涛、原丽荣、张秀萍、李炳臣、李子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吕海涛、原丽荣、张秀萍、李炳臣、李子前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