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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廊坊新大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新大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廊坊新大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留各庄大汪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新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韩月平,该公司执行懂事。申请执行人廊坊新大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廊坊新大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8)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8)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辉审 判 员 韩 涛代理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中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