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与郑伟杰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1804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坑头村319国道195米处,注册号350802600189852。经营者:童志军,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伟杰,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与被告郑伟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伟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伟杰向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支付拖欠的款项33235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滞纳金;2.郑伟杰承担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因本案纠纷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9日,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与郑伟杰在龙岩市××××头村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自2014年9月28日起,郑伟杰向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租赁钢架管、扣件、顶托等建筑器材,钢管每吨为260米,其中装车费12元/吨、卸车费15元/吨、扣件洗油费按0.12元/套收取,另外,装卸和运输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螺杆螺帽丢失按0.5元/套赔偿。同时约定,承租方每月向出租方结付一次租金,在每月10日前付清上月的租金,承租方逾期未结付租金,出租方按实际逾期时间加收滞纳金(日利率3‰)。出现违约情形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2016年7月2日,双方就建筑器材的租赁情况进行结算,截止2016年6月30日,郑伟杰向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租赁建筑器材的租金680628元、螺杆螺帽丢失赔偿费15708元、扣件清理洗油费24697.08元、排管费及装卸费21390元,扣除郑伟杰已付的租金172264元,郑伟杰尚欠各项费用为570159元。双方结算后,郑伟杰未支付过租金及其他费用,但向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多还了同类建筑材料。经协商,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同意按市场价抵扣部分租金,抵扣金额为237807元,故郑伟杰尚欠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332352元。为此,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郑伟杰未作答辩。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郑伟杰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与郑伟杰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郑伟杰向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租赁建筑器材后,应依约及时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要求郑伟杰支付尚欠的租金及其他费用332352元,以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合法有据,予以支持。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要求郑伟杰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没有合同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郑伟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郑伟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租金及其他费用332352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7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滞纳金;二、驳回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83元,减半收取为3541.5元,由龙岩市新罗区中成信钢管出租经营部负担141.5元,郑伟杰负担3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志 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静(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郑伟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