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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662号原告:李某某,男,194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路1260号1幢1单元601室。原告:李某某,女,194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路1260号1幢1单元6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文,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201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建新巷151号百信玉山苑小区4号楼3单元501室。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建新巷151号百信玉山苑小区4号楼3单元501室。系被告李某某之母。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李某某、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廖 凌审 判 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吕继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