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与汪华明、马焕新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汪华明,马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负责人李宝慧,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汪华明、马焕新。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诉汪华明、马焕新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4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汪华明、马焕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9民终59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谈 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