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廖某,男。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陈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虽对被执行人廖某所有的位于南江镇上河街5号房屋及门市进行了查封,但该房屋早已抵押给南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人也认为实现抵押权后无剩余财产。现被执行人廖某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也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黎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仲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