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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6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查建雄与深圳市安力鑫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建雄,深圳市安力鑫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6372号原告:查建雄,女,汉族,1954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安力鑫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老坑社区老坑工业区三巷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56466X。法定代表人:夏海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查建雄与被告深圳市安力鑫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建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延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冰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