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潍坊市招商科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孙业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招商科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孙业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897号原告:潍坊市招商科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市北区新安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刘裕,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辉,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桂恒,该公司职工。被告:孙业风,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招商科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业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招商科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潍坊市招商科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