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明来与蓝贵忠、徐凯、蓝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来,蓝贵忠,徐凯,蓝全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585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来,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邓辉,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蓝贵忠,男,汉族,1953年8月3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徐凯,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蓝全宏,男,汉族,1968年10月22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杨明来与蓝贵忠、徐凯、蓝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2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蓝贵忠于2017年1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杨明来借款本息24万元;二、被告蓝贵忠逾期还款,原告杨明来可向被告蓝贵忠主张逾期违约金2万元;三、被告徐凯、蓝全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本纠纷处理完毕,双方再无纠葛。本案诉讼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及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蓝贵忠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蓝贵忠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A×××××、A002Q8的车辆,申请人不要求查封。2、被执行人徐凯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蓝贵忠名下有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康华路26号新河小区24号101室的不动产,蓝全宏名下有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城南新村014幢1单元501室的不动产,申请人不要求查封。3、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共有银行不足1000元没申请人不要求扣划。4、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持有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本案和解执行标的262630元、执行费3800元,被执行人蓝全宏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2万元,尾款由被执行人徐凯和蓝贵忠承担,于2017年12至30月前付清。”本院依申请人申请未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执行到位标的22万元。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现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齐晓东审判员 池仲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