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菏泽市蓝天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773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904505E。被执行人: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高庄镇吴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5445186-0。法定代表人:曹德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菏泽市蓝天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青年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3065046-X。法定代表人:李文霞,执行董事。表人:李文霞,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曹德建,男,1971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李翠荣(曾用名李风华),女,1970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009071626。被执行人:李文霞,女,1972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210061403。被执行人:曹风芹,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公民身份号码:372被执行人:菏泽银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杨营路与东方红大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1700696895390R。法定代表人:杜景臣,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菏泽市蓝天乳业有限公司、曹德建、李翠荣、李文霞、曹风芹、菏泽银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菏泽市蓝天乳业有限公司、曹德建、李翠荣、李文霞、曹风芹、菏泽银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菏泽市蓝天乳业有限公司、曹德建、李翠荣、李文霞、曹风芹、菏泽银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经过调查被执行人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菏泽市蓝天乳业有限公司、曹德建、李翠荣、李文霞、曹风芹、菏泽银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菏泽市蓝天乳业有限公司、曹德建、李翠荣、李文霞、曹风芹、菏泽银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菏泽市蓝天乳业有限公司、曹德建、李翠荣、李文霞、曹风芹、菏泽银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菏泽市蓝天乳业有限公司、曹德建、李翠荣、李文霞、曹风芹、菏泽银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当由被执行人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菏泽市蓝天乳业有限公司、曹德建、李翠荣、李文霞、曹风芹、菏泽银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菏泽市蓝天乳业有限公司、曹德建、李翠荣、李文霞、曹风芹、菏泽银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位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