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南畅兴物流有限公司与彭汝林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畅兴物流有限公司,彭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畅兴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汝林,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畅兴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彭汝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3执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彭汝林履行226080元欠款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26080元欠款的义务,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经查控,被执行人张浩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执行情况告知你,尚有22608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3执1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河南畅兴物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彭汝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向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