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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华东与被执行人徐荟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华东,徐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袁华东,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9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勐佑镇。被执行人徐荟琴,女,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袁华东与被执行人徐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徐荟琴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袁华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荟琴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5)凤执字第19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