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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敬军、黄开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敬军,黄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605号申请执行人陈敬军,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黄开伟,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81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开伟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荣亮审判员  喻世冲审判员  吴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柯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