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执字第8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8216胡绍成与李全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绍成,李全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字第8216号申请执行人胡绍成,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47岁,汉族号码320825196909145117,住泗阳县。被执行人李全芝,男,1973年1月8日出生,43岁,汉族号码321322197301081230,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胡绍成与被执行人李全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1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杨光阳审 判 员 何占付代理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 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