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余孝培与胡云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孝培,胡云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孝培,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胡云南,男,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余孝培与被执行人胡云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