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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0602执347号本院在执行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09)芝民社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刘庆玲申请将被执行人矫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矫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矫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