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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欠女与杨国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欠,杨国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466号申请人陈欠女,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杨国旗,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陈欠女与被执行人杨国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16)晋0826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6)晋0826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武审判员  杨冬芳审判员  李鸿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君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