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冷云学与郑波瑞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云学,郑波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167号申请人冷云学,男,生于1965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农民,住四川省眉山市。被执行人郑波瑞,男,生于1978年7月22日,汉族,四川合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执行(2014)合江民初字第723号冷云学与郑波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郑波瑞欠冷云学34436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000元、诉讼费5元,共42441元,申请人冷云学只收38000元,被执行人郑波瑞于2017年5月20日(当日)付10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分两次付清,执行费567元由郑波瑞负担。依照《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合江人民法院(2014)合江民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郑波瑞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冷云学可在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享有恢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陈禹良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文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