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执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湖北某某有限公司、马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某某有限公司,马某,武汉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保16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某、武汉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