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钟某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钟某江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1220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97年3月3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南郑县两河镇墁坡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元,南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江,男,生于1995年3月8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南郑县濂水镇里仁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南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钟某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龚菊英人民陪审员 颜盛艳人民陪审员 杨有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