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折治清与折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治清,折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619号申请人折治清,男,1945年9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申请人折高峰,男,1977年8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468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折治清与折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折高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折高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折高峰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4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堂审 判 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拯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