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小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明,XX,娄正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10号申请执行人周小明。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娄正宇。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4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周小明于2017年元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元月向被执行人XX、娄正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娄正宇共同偿还申请人周小明借款18000.00元及利息5574.5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XX、娄正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周小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萧 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