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柏林与被告刘忠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柏林,刘忠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4民初1308号 原告:牛柏林,公民身份号码×××,男,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现住址宁夏银川市。 被告:刘忠胜,男,现住鄂尔多斯市。 原告牛柏林与被告刘忠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牛柏林于2017年5月20日以被告刘忠胜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忠胜起诉的申请。 窗体顶端 本院认为,原告牛柏林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牛柏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牛柏林负担。 审判员 肖继宏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好思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