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孟华与肖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孟华,肖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44号申请执行人:陈孟华,男,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肖占军,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陈孟华与被执行人肖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586元,公告费260元,负担执行费170元,合计190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且被执行人去向不详,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张林聪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布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