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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孟华与肖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孟华,肖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44号申请执行人:陈孟华,男,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肖占军,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陈孟华与被执行人肖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586元,公告费260元,负担执行费170元,合计190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且被执行人去向不详,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张林聪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布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