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7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赵峰与王世怀、张银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峰,王世怀,张银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1001号原告:赵峰,男,汉族,籍贯河南省邓州市,系农民,住新疆和静县。被告:王世怀,男,汉族,籍贯甘肃省,系农民,住新疆和静县。被告:张银花,女,汉族,籍贯甘肃省,系农民,住新疆和静县。原告赵峰诉被告王世怀、张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诉讼费减交、免交、缓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驰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贺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