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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莫媛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媛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753号原告:莫媛媛,女,2006年2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荔浦县。法定代理人:莫某,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荔浦县。(系莫媛媛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玉许,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住所地荔浦县滨江南路3号。负责人:何曼丽,经理。原告莫媛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媛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莫媛媛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韦明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