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冯党青与刘成文、刘军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党青,刘军德,刘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冯党青,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住五家渠市103团。被执行人刘军德,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民勒县。被执行人刘成文,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民勒县。申请执行人冯党青与被执行人刘军德、刘成文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兵06民终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我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兵06民终4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