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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执223号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安徽徽铝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你们与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80万元、差价损失款2917083.69元以及利息损失(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0582元,案件执行费107469元。特此通知附: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户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1×××05.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本院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邮编:230071.联系人:谢玉金联系电话:181005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