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曾兰芳、范美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兰芳,范美端,郑小萍,陈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5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曾兰芳,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被执行人:范美端,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被执行人:郑小萍,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被执行人:陈美梅,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兰芳与被执行人范美端、郑小萍、陈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曾兰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民初字第21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勤模审 判 员 林华杉代理审判员 连加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芯池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