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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0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海燕、马晓燕、赵兵、XX俭、恽芝玲、胡利利与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新疆众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新疆驰域国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董德嘉、刘新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燕,马晓燕,赵兵,XX俭,恽芝玲,胡利利,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新疆众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新疆驰域国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董德嘉,刘新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0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马海燕,女,回族,1978年10月23日出生,旅行社阿勒泰分公司导游,住阿勒泰市。申请执行人马晓燕,女,回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旅行社阿勒泰分公司导游,住阿勒泰市。申请执行人赵兵,男,汉族,1987年12月20日出生,旅行社阿勒泰分公司导游,住阿勒泰市。申请执行人XX俭,男,汉族,1954年9月19日出生,住阿勒泰市。申请执行人恽芝玲,女,蒙古族,1962年7月14日出生,无业,住阿勒泰市。申请执行人胡利利,女,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无业,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王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负责人宋保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众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苏海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驰域国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朱艳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董德嘉,男,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无业,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刘新志,男,汉族,1966年6月12日出生,驾驶员,住新疆吉木萨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一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新疆众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新疆驰域国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董德嘉、刘新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自行协商。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并向我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一出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力审判员 休合拉 阿 吾沙黑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衣努 尔 解恩斯 来源:百度“”